新闻动态Position

你的位置:亚新体育app官网 > 新闻动态 > 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A,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C: 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A,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C: 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4:21    点击次数:103

华泰紫金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   778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如下:     (1)成份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成份券剩余期限:0年-3年(包含3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 取。     (5)成份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市 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份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 理。     (8)成份券权重:市值法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https://www.chinabond.com.cn/。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分层和动态优化复制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外 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 债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中投资于待偿期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2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 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华泰紫金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21 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 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682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 年 10 月成立时,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2015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 亿元人民币。2016 年 7 月增加注册 资本至 26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晓阳先生,董事,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历。曾任华泰证券 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金融创新部投资策划员、广州体育东路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融创新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 理。2024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官。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 年加入 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任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闵豫南先生,董事,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2009 年加入华 泰证券,曾任华泰证券金融创新部衍生品策略开发团队负责人、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原黄埔大道西)总经理、金融创新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罗新宇,男,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湖南省邵东市委宣传部记者、中国青年报记者、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部总经理,后进入上海国盛集团历任集团董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战略委副主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 本运营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院长职务。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王颖千,女,本科学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项目信贷处科长,公司业务部 高级客户经理、副总经理,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兼集团大客户部 高级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高级督察,并曾兼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后在万 瑞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监事,在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香港潮商集团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现任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杰,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全球政策与战略学院历 任环境经济学助理教授、环境经济学副教授,2016 年 7 月至今在美国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 学院任环境经济学教授,在昆山杜克大学任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政策硕士项目主任、可 持续投资项目主任等职务。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徐珊女士,监事,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金融、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 年 11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华泰证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贺香彬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8 月,曾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5 年 9 月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战略发展部(资管) 总经理。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江晓阳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合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 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 年加入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潘熙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0 年加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融资团队负责人、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业务部负责人,华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 分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 年 1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张艳女士,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机构产品中心负责人。2022 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义山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文学双学士,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历任指数事业部研究员、资深研究员,从事证券指数研发和相关研究工 作。2018 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基金经理。   杨义山管理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06   2021-07-30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06   2021-07-30 华泰紫金智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09   2021-07-30 华泰紫金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8-27   - 华泰紫金智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1-15   -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24-07-31   -   主席:江晓阳(总经理)   成员:查晓磊(权益投资总监、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赵骥(联席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郑武(研究中心总经理(权益))、谢秋平(研究中心总经理(固 收))、王曦(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李国庆(交易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为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 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制 监督检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 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 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 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上,信义立行”的核心价值观,围绕高 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 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助力长三角一 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五 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断提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 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牌, 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出“上行 e 链”、“智慧 e 疗”等专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 持续增长;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务模式、 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不止于金融的综合服 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设立一级分 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别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 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 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金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 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近年来,上海银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发展品质稳步提升。目前,集团总资产已超 3 万亿 元,年营收超 500 亿元、盈利超 200 亿元,资产质量保持银行业较好水平。上海银行是国 内 19 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列前百强。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 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热点, 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 竞 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 1800 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破 2600 亿元。同时,上海银行 持 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 险 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 多元 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 2.89 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 1.85 万亿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148 只,产品类型涵盖 了 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 和 ETF 联接、QDII 以及 FOF 基金等,基金资 产净值规模合计约 2691.7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 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 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 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 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21 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21 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4年5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778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募集规模的限 制。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本基金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4%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及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4%)=298,804.78 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8,804.78=1,195.22 元   认购份额=(298,804.78+30)/1.00=298,834.7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 其可得到 298,834.78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0 元,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 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 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转换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 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因登记 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2: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4%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3: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            N ≥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基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0/(1+0.4%)=398,406.37元   申购费用=400,000.00-398,406.37=1,593.63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560=377,278.76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时。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 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及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外 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待偿期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和动态优化复制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 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 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 1%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分层和动态优化复制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为基础,综合 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 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通过采用分层和动态优化复制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 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 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 0-3 年 (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6)、           (7)项情形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95%+银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分层和动态优化复制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 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其中,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入。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 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 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 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 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 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基金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虑,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选择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采取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制度完成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实际 运用时,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及申购申请,带来一定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 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①标的指数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可能在某些市场环境下,流动性受限,无法 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以及跟踪误差扩大。   ②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主体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③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误差。 跟踪误差。 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和动态优化复制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 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 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④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⑤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 1%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⑥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⑦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⑧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成份券交收违约或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 情形,可能会面临基金资产损失、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 险。   (2)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 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存在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 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 生较大影响。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 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声明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 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如为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 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如为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总的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 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 资产的相关信息,其中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 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如有);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 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交易、转让、质押等业务规 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 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外 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待偿期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 0-3 年 (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6)、           (7)项情形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其中,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入。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 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法定代表人:崔春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679 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 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 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外 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待偿期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 0-3 年 (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受 限于客观条件,此项由管理人自行监督);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6)、            (7)项情形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承担责任。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简称“中登”)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 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 用。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邮件、传真或扫描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估值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其中,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及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 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 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5597(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服务。 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htamc.htsc.com.cn)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动 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 问或留言。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 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amc.htsc.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上一篇:没有了
TOP